律师解读公海杀人是否犯法_太平洋大逃杀—— 陈律师带你复盘大案之(三)

时间:2025-04-22 11:57:30 推荐 7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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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洋大逃杀——陈律师带你复盘大案之(三)

在一次看似一般的出海任务中,鲁荣渔2682号上的船员们却记忆了一场惨烈的杀戮事件。这一切的导火索源于一份“阴阳合同”,以及船员们无法经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困境。

###**一、事件起因与初步冲突**

刘贵夺和其他船员原本以为自己能够经过辛勤工作获得应得的报酬,但现实却让他们失望至极。公司使用虚假公章与他们签订合同,使这些没有船员证的工人成为了“黑工”。更糟糕的是,船长明确告诉他们:“你们回不去了,都没办船员证,其他船也不敢搭你们回去,否则算是偷渡,你们干也得干,不干也得干!”这种无路可退的局面让刘贵夺萌生了起诉公司的念头,但是由于合同无效,这一想法很快被证明不可行。

随着时刻推移,刘贵夺逐渐意识到,他们的处境愈发无望。某天,他脱口而出的一句话——“公海上杀人不犯法”——大概打开了潘多拉魔盒。从那一刻起,船上的人际关系开始变得紧张而复杂。

2011年6月16日深夜,刘贵夺指使黄金波和王鹏破坏了船上的通讯设备和定位系统,并安排姜晓龙等人把守舷梯。随后,他带领包德、双喜等人持刀闯入船长室,用暴力手段操纵了船长,迫使他改变航向返回中国。厨师老夏察觉到异常后前往查看,却被姜晓龙刺中两刀,双腿被打断,最终喉咙被割破,尸体被扔进大海。这是整起事件中的第一例死亡。

###**二、矛盾激化与杀戮升级**

老夏的死让所有人陷入震惊,但恐怖并未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。船员们分裂成了几个派系:以刘贵夺和包德为首的黑龙江内蒙古联合派、以船长李承权为首的大连派,以及其他中立派。7月20日,渔船靠近夏威夷附近时,薄富军向刘贵夺告密称,大连派系的人打算抵抗并将劫船者绑起来送回国内邀功。得知消息后,刘贵夺决定先发制人。

这场血腥行动导致九人死亡,其中包括告密者薄富军。至此,出海时的33人仅剩21人。剩余的船员人心惶惶,尤其是那些保持中立的人,胆怯自己也会成为下一个目标。

为了筹集资金偷渡日本,刘贵夺要求每个人找家人凑齐5000元汇入其女朋友的账户。但是,这一举动引发了内蒙派成员包德的怀疑,他认为刘贵夺可能过河拆桥,只带着黑龙江派的人去日本。因此,包德背地策划除掉刘贵夺,但他的一个老乡却将打算泄露给了刘贵夺。

###**三、第二场杀戮**

得知包德打算的刘贵夺迅速采取行动。他找到被关押的船长李承权,试图拉拢对方加入自己的阵营。当晚,刘贵夺将包德骗至甲板,潜伏在此的李承权等人马上刺杀了包德。随后,他们又处理掉了包德的几名内蒙古老乡。

包德等人的死亡完全激怒了那些未参与杀戮的船员。7月24日晚,大管“王延龙”悄悄打开船底总阀,导致海水涌入船体。他本人则跳入海中逃离现场。面对危机,刘贵夺一行人不得不抢修船体并发出求救信号。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求救信息后,迅速联系了日本救援组织,后者随即派出船只展开救援。

###**四、第三场杀戮**

等待救援期间,船员们合力创造了一个救生木筏。但是,当木筏完工后,宋国春等四人趁机割断绳索,乘木筏逃离。不幸的是,他们被洋流冲回渔船附近,最终被愤慨的刘贵夺派人抓回船上,并残忍杀害,尸体再次被抛入大海。

随着救援船只的接近,刘贵夺一行人已无处可逃,只能原地等待。最终,包括刘贵夺在内的11名幸存者被带回中国。

###**五、法律制裁与案件反思**

通过警方两年的调查,真相得以还原。刘贵夺、姜晓龙、黄金波、刘成建、李承权因有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;王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;冯兴艳被判无期徒刑;梅林盛、项立山等五人依照犯罪情节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四年。

####**案件教训**

鲁荣渔2682号大屠杀的直截了当缘故是船员合同中的报酬咨询题,即所谓的“阴阳合同”。船员们辛苦劳作却遭到欺骗,信仰崩塌,悲观情绪蔓延,最终选择以暴力方式抵抗。但是,什么原因他们会走上这条极端道路呢?

实际上,船员们并非没有其他选择,例如集体罢工、谈判或经过家人与公司协商,甚至能够起诉公司。但在当时的情境下,所有合法途径都被堵死了:

1.**法律途径**

船员缺乏合法身份(无船员证),意味着他们是非法劳动的“黑工”,即便法律不追究偷渡责任,也无法保障他们的工资权益。此外,合同上的假公章使得诉讼对象含糊不清,维权几乎不可能。

2.**劳动仲裁**

公司与船员签订的是一份无效合同,且规定中途返回费用需由船员自行承担,这实际上剥夺了他们回国的权利。

3.**罢工**

罢工在当时的环境中难以实现。治理层彻底能够用“破坏生产”的名义应付带头者,甚至将他们抛弃在海上。而一旦失去食物和淡水供应,罢工就失去了意义。

更重要的是,“人质困境”和“搭便车效应”让船员们更加倾向于暴力解决。惟独让所有人都沾血,才能确保无人敢主动揭发。

至于那句“公海上杀人不犯法”,显然是一种误解。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,针对公海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管辖方式:

-属人管辖权:任何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仍受中国法律约束。

-船舶国籍原则:依照船舶所属国籍国进行追责。

-普遍管辖原则:全球任一主权国家均可采取行动,再转交相关国家处理。

由此可见,公海并非法外之地,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
####**结语**

鲁荣渔2682号事件揭示了人性深处的黑暗面,也暴露了制度漏洞对个体命运的巨大妨碍。它提醒我们,必须完善法律法规,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,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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